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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5月1日起施行,加工资这件很多职工不敢提的事,今后有法可依了。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说得通俗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教工人如何与企业老板坐下来“讨价还价”。
协商内容包括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该发多少工资,要参考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要素。工资应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协商由劳资双方各派代表参加。《条例》规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3至9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少于5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量。
每年确定的工资调整方案,将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
如果发生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60日内完成协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对企业处30000元罚款,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最高5000元罚款。
之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只是选择性条款,即“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不是“必须”,协商属于自愿程序。本次《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后,企业必须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没有拒绝的权利,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算违法。
可见,新条例实施后,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有了制度保障,不再是流于形式的“花架子”。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还将是企业或经营者获荣誉称号、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政策问答
各级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什么职责?
答: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和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代表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什么职责?
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制订管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为企业方和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接受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