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p; k; x& v! K9 b8 F. V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c% z( `8 _5 `% k: j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有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三条
2 y. t8 e) i I4 G"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第四条( t# W9 l/ ]# |! `" \. i
学生经过一学期或一学年学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 (二)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且无补考、重学记录; (三)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80分(含)以上; (四)第一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同年级前20%,或第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0%。 第五条- T5 \4 }; R& l9 i& f5 T& {
各学院在第一学期末及第一学年末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条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由教务处会同各转入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转入学院可根据本专业特点事先提出准入条件或组织测试等。如若组织测试,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与测试成绩各占70%与30%的比例计算最后排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录取。 第六条
5 U3 o; F2 p! f$ Z4 \ ]( H; y学生在两学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二、三、四、五学期初一周内,可在本学院内的专业中申请改选专业: (二)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且无补考、重学记录; (三)申请改选专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80分(含)以上; (四)申请改选专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同年级前30%。 第七条
6 e/ M+ ~; q3 x* n6 W/ C& m* z: ]. g各学院在第一、二、三、四学期末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条件,在本学院内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 p; i3 S6 k2 T经学校确认,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录取在我校的文艺、体育特长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二学期初或第二学年初申请转入学生本人申请的专业: (一)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话剧类、曲艺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入校后参加学校艺术团并考核优秀,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同年级前40%或无不及格课程并代表学校获得省级比赛个人第1名、全国比赛个人前6名者。 (二)在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入校参加学校运动队并考核优秀,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同年级前40%或无不及格课程并代表学校获得省级比赛个人第1名、全国比赛个人前6名者。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 上述文艺、体育特长生转专业不占学校其他优秀学生转专业名额。% ~: s2 N0 M* C7 B
第九条& n& n5 a( l6 d- h# P B
学生在第二学期初愿从高分专业转到低分专业的,相同批次专业学生必须满足“原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高于拟转专业最低录取分(参照学校在浙江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6分(含)以上,或拟转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是学校在浙江省招生录取最低分”的前提;不同批次学生转专业,必须是从上一批次专业转入下一批次中的低分专业(参照学校在浙江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低分专业为最低录取分数列该批次后50%的专业)。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相关学院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余力情况下,在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和欲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6 J3 _ o! } ~; J7 y" b4 a2 Y" c
两个不同专业的新生自愿互换专业,可在入学报到时,在保持双方学院学生总人数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 B# t1 r; ~0 C, L' |/ m1 q5 U"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一、二年级学生,可在第三、四、五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申请降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低分专业(参照学校在浙江省招生录取分数线)。 学生如申请转入高分专业,则应通过该专业若干主要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测试,在相关学院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余力情况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 r" G! @# @! ]. F W学生转专业后,由于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差异而需补修新专业以前学期课程时,应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补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可申请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 转入学院在转专业审批工作中,应根据转入学生需补修课程学分数情况,告知欲转专业学生是否有降级转专业的要求(原则上需补修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 第十三条 E# z8 L6 e8 E( J: }, f5 i
美术类专业和其他专业不能互转。 第十四条
& H3 |: ?: X2 S; L3 q; d2 h8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6 s0 _ L3 T; ]4 {4 I: P E7 Y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5号)中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