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前天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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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8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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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曾因工作关系得知公司同事的电子邮箱账户和密码,他出于好奇多次擅自登录该邮箱查看邮件。但在离职后长达六年时间里,他仍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电子邮件 1000余封。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K+ K: {3 w- F1 G/ z% t. 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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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一家塑胶公司的马经理听说,有人发送电子邮件给竞争对手,向对 方提供自己公司内部往来邮件中的重要信息。为此,马经理打听到发布这条信息的电子邮箱,答允给付2000元酬劳获取信息。几天后,他果然收到邮件,里面包 含自己公司的新产品信息、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计划等内容。他发现这些内容出自公司采购部王先生的电子邮件,于是立即报案。4 L0 h- a4 u+ C4 z(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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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王先生的邮件系统遭到入侵,入侵者是曾经在这家塑胶公司工作过的朱某。在与负责采购管理的王先生共事过程中,朱某得知了他电子邮箱的账号和密码,朱某出于好奇曾多次打开王先生电子邮箱偷看。; b* N# h6 h7 m4 l2 O* W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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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发现邮件中有关公司采购和管理方面的材料后,便打算通过转发相关邮件到自己邮箱中,再兜售给他人的方式进行牟利。为了不使王先生起疑心,朱某每次都将偷看完的电子邮件设置为 “未读”状态,以致王先生一直未察觉。1 a" N4 [# W' U' x) [9 [
& f9 L1 j# x, P4 G/ h长达6年时间内,朱某多次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的电子邮件,仅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的就有 1000余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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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 X$ ?! c# y"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虽然非法获取了塑胶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被害人的电子邮箱不仅用于工作,也用于私人信件往来,其行为已侵犯被害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且时间跨度长、截获数量大,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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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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